时间:2013-12-06 00:00:00 来源: 作者:
桂林市对破产、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如果按改制、破产时段的老干部政策规定及实施情况划分,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98年至2002年期间安置的离休干部;二是2003年至2007年期间安置的离休干部;三是2007年至今安置的离休干部。这三个时期,由于改制当时企业的情况和政策规定不同,而呈现出明显的差别。
一、各阶段的特点
(一)第一阶段(1998年至2002年)的特点是:(1)企业经济效益较好,属第一批具备改制条件且受政府鼓励改制的企业,大多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2)离休干部的安置没有特殊政策规定,离休干部同下岗职工一样,按照类似“买断工龄”的方式进行处理,安置费用提留很少甚至不提留。(3)基本离休费实行社会统筹,纳入社会劳动保险发放,除离休费以外由企业发放少量补贴,医药费由企业报销。(4)离休干部全部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管理。类似企业有3家,涉及13名离休干部。
(二)第二阶段(2003年至2007年)的特点是:(1)企业改制进入高峰期,除内部股份制改造以外,开始有外地企业参股或兼并,大批老国企和集体企业停业、倒闭;(2)中央出台一次性提留十年安置费用的规定,桂林市按改制当年费用标准一次性提留费用约25-40万元/人;(3)所提留费用多以固定资产折算;(4)离休费以外的各项补贴逐渐增多,补贴约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一;(5)开始实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平均医疗费支出逐年加大;(6)离休干部由改制后企业继续管理,离休干部同改制后企业普遍存在矛盾,有对立情绪。类似企业有37家,涉及离休干部166人。
(三)第三阶段(2007年至今)的特点是:(1)桂林市于2007年出台《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同时为政策的实施配套在老干部局增设“企业离休干部管理科”,将以前破产企业和今后改制企业的离休干部全部纳入管理;(2)规定一次性提取的安置费用必须以现金提取并转入财政局社保资金户专项管理。财政、社保、国资、老干等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加强;(3)开始实行规范补贴,补贴额进一步增加并占总收入的五分之三,医疗费用大增;(4)新改制破产企业一次性提留安置费达70-80万元/人;(5)纳入老干部局管理的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得到有效保障。
二、企业离休干部管理现状
目前,桂林市企业离休干部共有392人,其中企业破产和通过改制提取安置费后移交市委老干部局管理的136人、由原企业和改制后企业管理的有256人。企业离休干部的基本离休费都通过参加社会劳动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生活补贴费及医疗统筹费由各企业负责发放和缴纳,无力承担上述“两费”的特困企业和已移交市委老干部局管理的离休干部的“两费”由市财政负责解决。从以上三个阶段的特点可以看出,桂林市对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安置情况和服务管理水平还没有达到平衡,没有完全体现公平合理。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
(一)由于财政收入紧张,无法将所有企业离休干部纳入财政供养,只能负担符合特困标准的企业离休干部,以及将安置费移交财政管理的离休干部。近年来离休费、补贴费、医疗费的大幅增加,财政负担巨大,无法彻底解决历史形成的问题。
(二)十年来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安置费提取标准差距过大,改制较早的企业所提留的安置费用早已用完,普遍感到负担过重。
(三)由于政策规定所限,政府认定特困企业的标准过于苛刻,即符合:(1)、连续亏损两年以上,(2)、企业职工人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收入(目前定为1200元)这两个条件的才能认定为特困企业。致使一些效益平平的企业无法得到照顾。
(四)留在改制后企业管理的离休干部多有不满。由于人事变动频繁,改制后的企业领导人、员工对离休干部自然而然的逐渐疏远、冷漠、甚至厌恶、埋怨,造成离休干部与企业普遍产生对立情绪,如遇生活待遇调整提高时,矛盾更加激烈。有些企业甚至提出要求将离休干部交给政府管理。因而能够主动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企业,已属可贵。
三、对财政支持机制的建议
由于企业离休干部的安置比较分散,各企业的情况也千差万别,改制提留的安置费用和提取方式差距很大,因此会出现离休干部待遇得不到落实或推迟落实的现象。根据实际情况, 桂林市提出如下建议:
1、对于正常经营的国有、改制企业,经济效益好的,仍由企业自行负担。
2、建议上级领导部门适当放宽特困企业的认定标准,在政策层面上予以修订。对处于困难边缘的、离休干部人数较多的企业,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3、对改制超过10年的企业,其提留的安置费用大多已经用完,应综合历史和现实因素考虑,逐步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4、离休干部现平均年龄已达83岁,按自然规律,在不久的将来这个特殊群体的历史行程即将走完。对新改制的企业,如果仍按10年安置费用计提明显不合情理。应减少提留年限。(桂林市委老干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