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5日 · 桂劳社发〔2007〕11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04〕67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精神,现就发放企业离休人员2006年适当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2006年适当生活补助费的人员范围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含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按桂劳社字〔2001〕87号、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参照机关同级同类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下同)。
受到各种政纪、党纪处分当年仍在处分期内或受立案审查尚未结论的离休人员,不享受当年适当生活补助费。
二、发放适当生活补助费的标准
2006年离休人员适当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以2004年12月份、2005年12月份和2006年12月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为基数,一年一次性发给。
发放2006年去世的企业离休人员当年的适当生活补助费标准:适当生活补助费=2006年生存月数×(2004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200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2006年去世当月基本养老金)÷12。
三、资金来源
发放2006年企业离休人员适当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按桂劳社发〔2002〕3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本人原单位工资发放来源渠道自筹解决。对于企业确有困难的,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同级政府批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