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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副主席级以上干部服务员自雇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副主席级以上干部服务员自雇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2-10-08 00:00:00    来源:    作者:


2008年1月8日 · 桂老字〔2008〕3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财政局、人事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自治区副主席级以上干部服务员自雇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雇费的范围是,按照桂老字〔2004〕2号文件规定享受服务员自雇费的自治区副主席级以上干部(不含享受自治区副主席级住房和医疗待遇的干部)。
二、服务员自雇费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三、调整自雇费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