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3日 · 桂人函〔2008〕807号
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
贵局《关于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到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计算基数问题的函》(桂老函〔2008〕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享受生活补贴问题,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印发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第三条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此后,我区一直按照上述规定执行,1993年10月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1994年3月,广西工改简报第七期对工改后如何执行问题作了规定:即“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人员每年按工资标准发放的二个月、一
个半月、一个月生活补贴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保留的补贴以及工资以外的补贴之和发放”。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和保留的补贴以及工资以外的补贴之和发放。当时,列入计发基数除离休前的标准工资之外仅为工改中保留的物价福利性补贴52元。至2006年7月1日前,陆续增加了三项,即适当补贴、生活补贴和开放地区生活补贴,以上4项,人均700元。
二、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行改革,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规定,自治区本级从2007年7月1日起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国家对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6〕5号文件明确:“坚决取消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自行设立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对需要保留的津贴补贴要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归并,严禁借归并之机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未经审批,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或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我区在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认真贯彻执行该文件规定,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务员津贴补贴归并和暂时保留有
关项目的通知》(桂人发〔2007〕74号)明确,自治区本级公务员津贴补贴归并的项目有7项,其中包括上述4项。
三、2007年7月1日自治区本级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对部分离休人员如何执行二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生活补贴问题,考虑原执行的4项补贴已经归并,中央和自治区已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明确按照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为慎重起见,专门请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他们明确答复:按照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人员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至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离休人员的生活性补贴不能列入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鉴此,计发部分离休人员一至两个月的生活补贴,不能按1994年广西工改简报第七期的相关规定执行,只能按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执行,请你局继续对有关人员做好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