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15 00:00:00 来源: 作者:
各市党委老干部局,区直、中直驻桂各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
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老干部工作部门信息工作的通知》(桂老通字〔2012〕4号)和《关于印发广西老干部工作网站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老通字〔2012〕50号)以来,全区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两个《通知》要求,切实加大了信息工作的力度,信息工作水平明显提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老干部工作部门信息工作,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全区老干部工作部门信息工作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现将《全区老干部工作部门信息工作考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
全区老干部工作部门信息工作考评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老干部工作部门信息工作,推进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完善信息工作激励机制,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市党委老干部局;区直、中直驻桂各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二、计分办法
全区老干部工作部门信息工作采取计分制度,依据计分办法逐项计分,年终形成年度得分。
1、被中央办公厅相关信息刊物、中组部老干部局《老干部工作情况交流》等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36分。综合采用的每个单位计9分。
2、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24分。综合采用的每个单位计6分。
3、被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老干部工作信息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12分。综合采用的每个单位计3分。
4、被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老干部工作简报》“调查研究”专栏采用的信息每条18分,综合采用的每个单位计4分;“经验交流”专栏采用的信息每条12分,综合采用的每个单位计3分;“工作动态”专栏采用的信息每条6分,综合采用的每个单位计2分;“工作简讯”专栏采用的信息每条3分,综合采用的每个单位计1分。
5、被广西老干部工作网站“学习交流”专栏中“调查研究”、“工作交流”两个子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9分,综合采用的每个单位计3分。“学习交流”专栏中“先进事迹”子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6分,综合采用的每个单位计2分;“工作动态”专栏采用的信息每条6分,综合采用的每个单位计2分。“工作动态”栏中“图片报道”子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3分,综合采用的每个单位计1分;“老干部园地”专栏采用的稿件不计分。
6、得到中央办公厅、中组部领导批示的,每条追加36分。得到自治区党政领导批示的,每条追加36分。得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领导批示的,每条追加24分。被中央办公厅、中组部领导批示的综合信息,每个单位追加12分。被自治区党政领导批示的综合信息,每个单位追加8分。被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领导批示的信息,每个单位追加4分。
7、同条信息被不同信息刊物采用,可以重复计分。
三、报送数量要求
各市党委老干部局全年报送信息不少于30条;区直、中直驻桂各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全年报送不少于5条;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全年报送信息不少于10条。年内信息报送数量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该单位不参与当年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评选。
四、奖励办法
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每年开展一次全区老干部工作部门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考评和表彰。评选按照各级各部门年度信息工作积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宣教处不参与评选),设一等奖3个,二等奖6个,三等奖9个,给予通报表彰。
我局之前印发的关于老干部信息工作考评奖励办法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