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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 · 桂财社〔2008〕168号
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自治区本级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社〔2007〕90号)下发后,自治区本级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的生活性补贴待遇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发放不够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区直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的发放工作,促进我区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直属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发放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发放办法由按年度一次性发放调整为按月发放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且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区直国有困难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含符合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即符合桂劳社字〔2001〕87号和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企业离休人员”)的生活性补贴经相应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月随基本养老金统一发放,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安排,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在银行开设非社保基金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二、审批办法按不同类型企业实行一次审定和两年一审两种形式
(一)关闭破产或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执照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的改制企业实行一次性审定,即此类企业自2009年起经审定后不须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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