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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5日 · 桂劳社发〔2007〕122号
自治区直属驻邕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确保自治区本级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鼓励节约,遏制浪费,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通知》(桂办发〔1999〕6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93号)精神,结合实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节约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有关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直属驻邕单位
离休干部医药费节约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在确保自治区本级直属驻邕单位离体干部(以下简称离休干部)现有医疗保障待遇不变的前提下,为鼓励节约,遏制浪费,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通知》(桂办发〔1999〕6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93号,以下简称《就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休干部医药费由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和有关企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关于自治区直属驻邕企事单位离休干部参加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33号)规定缴费等组成,分设医疗保障统筹账户和个人医疗账号,各帐户资金支出实行分别记帐、核算。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经办。
第三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两档定额划入。其中:省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2000元,厅级及其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0000元。
每年的元月1日零时为离休干部上年个人医疗帐户结算截止时间,同时也是离休干部当年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充值的起始时间。经批准年度中途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驻邕有关单位离休干部,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划入数额,按同档次的离休干部月均定额标准
及所余月数划入。第四条离休干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于如下支出:
(一)门诊(包括门诊零星医疗、急诊、留观病床)发生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以下简称《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和《就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疗费。
(二)住院(含家庭病床、异地住院)发生的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和《就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的20%。
第五条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帐户资金用于如下支出:
(一)住院(含家庭病床、异地住院等)发生符合《药品目录》、《疹疗项目》支付范围和《就医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总额的80%。
(二)离休干部当年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空后,年内仍继续发生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和《就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经审核后费用从医疗保障统筹资金中支付。
第六条离休干部医药费节约奖励为当年离休干部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且在年度内,省级离休干部个人按规定发生的医药费在6万元以内、厅级及其以下离休干部个人按规定发生的医药费在5万元以内的。
满足以上条件的,离休干部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如数奖励给离休干部本人。
第七条离休干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结余的奖励资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年度核实后,于次年第一季度从个人医疗账户中及时划转至离休干部所提供的银行个人存折账户(银行开户行统一为工商银行)。
第八条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药费节约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按桂劳社发〔2004〕33号参加自治区本级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离休干部医药费节约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