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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时间:2012-09-29 00:00:00    来源:    作者:

 

201147日 · 组通字〔20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7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长级医疗待遇。

二、193777日至193812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

三、193777日至19421231日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

对符合提高待遇条件的离休干部,请于今年515日前报我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