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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6日 · 桂老字〔2007〕23号
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党委老干部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将《关于做好区直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做好区直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区直企业离休干部
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1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6〕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实际,现对做好区直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他们,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照顾好他们的晚年生活,是党、政府和全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目前,结合区直国有企业的改革,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离休干部各项待遇,认真做好他们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为推进富强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多作贡献。
二、管理服务办法
(一)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和自治区整体下放或破产下放给各市县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仍按桂办发〔2006〕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为区直国有企业,改制后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破产企业和停产、关闭退出市场的国有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其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按如下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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