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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10-08 00:00:00    来源:    作者:

 

200765日 · 桂民发〔200761

 

各市、县(区)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
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10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7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200410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20067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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