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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2-10-08 00:00:00    来源:    作者:

 

20071023日 · 桂人发〔2007117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情况,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131号)的规定范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一)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300元调整为按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0%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除上述以外的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按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一)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或对坏人坏事斗争中,以及在科学攻关中光荣牺牲的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按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30%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工龄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按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发给生活补助费。工龄未满五年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按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孤身一人的遗属,补助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30元。

四、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在职人员固定收入是指基本工资,个体工商户利润收入),扣除800元作为其本人生活费,所余部分作为供养遗属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单位予以补助。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实施动态调整后,当年计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均以上年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月起执行。原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其补助标准一律按本次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本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分两年到位,即2007101日至2008930日按本次规定调整增加金额的50%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008101日后按本次规定调整增加的金额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本次调整的标准如果低于原来领取标准的,按原来标准发给。本通知相关的政策问题,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31号、〔1994100号,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桂老字〔20042号,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桂政发〔1994100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薪〔1995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