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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执行桂政办发〔2007〕5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执行桂政办发〔2007〕5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12-10-08 00:00:00    来源:    作者:



2007年10月12日 · 桂人函〔2007〕904号


谭因德等25位同志: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自治区信访局转荔浦县离退休人员代表来信《关于咨询执行桂政办发〔2007〕5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编号:756576200757847)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04〕67号)规定:
在职人员实施年终奖励的计算办法是:以在职工作人员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为基数乘以奖励系数确定,每年实行累加计算。年终奖励计算系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离、退休人员发放适当的生活补助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当年12月份离休费(原属公务员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加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事业单位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加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发给。退休人员按当年12月份折算后的退休费(原为公务员的增加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和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发给,并实行累加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和办法,计发年终奖励,荔浦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做法符合桂办发〔2004〕67号文件精神,请你们正确理解,共同维护好社会稳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