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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1日 · 桂劳社发〔2009〕11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桂政发〔1996〕37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规定精神,经研究,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享受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待遇的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